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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3期(总第467期)

发布日期:2024-07-25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48

山东食品网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局对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蛋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饮料共21大类食品1245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糕点、酒类、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水产制品、速冻食品8大类食品20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污染、其他污染物等问题。有关情况通告如下(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信息见附件2)。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枣庄市凌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姜,噻虫胺和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青岛市市北区李家蔬菜配送部销售的韭菜,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山东省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阳光分店销售的黑鱼(淡水鱼),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山东聊城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茌平阳光福林店销售的大葱,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路佳乐家超市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峄城区通盛润国食品百货超市销售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郓城凯顺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芒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泰安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山东泰圣坊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的泰圣坊绿茶(生产日期/批号:2024/3/16,规格型号:200克/盒),乙酰甲胺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新泰市青云街道齐发蔬菜批发中心销售的普通白菜(小白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乐陵市小黄蔬菜批发店销售的菜豆,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荣成市同妃海鲜食品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哈尔滨市星泉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纯粮原浆酒(生产日期/批号:2023/2/8,规格型号:1L/瓶 56%vol),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日照市东港区西湖镇焦自春百货批发部销售的标称为蚌埠市乐华食品厂生产的老面包(生产日期/批号:2024/3/15,规格型号:280克/袋),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蚌埠市乐华食品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微山县彭微早点店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沂南县千惠便民综合中心销售的标称为山东正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苦荞坚果沙琪玛(糕点)(生产日期/批号:2024/4/1,规格型号:称重),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昌乐县瑞昌调料批发部销售的标称为青岛金百合调味香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牛味增香膏(膏体状)(生产日期/批号:2024/4/8,规格型号:500克/罐),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临邑县恒源洪博副食店销售的标称为平原禾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委托山东昌月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锅包肉(生产日期/批号:2023/7/26,规格型号:800g/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平原禾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提出其他类别(经营储存条件)异议,经核实,对异议不予认可。
 
  五、重金属污染问题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家多连锁超市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标称为大连吉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干燥裙带菜(藻类干制品)(生产日期/批号:2023/8/16,规格型号:100g/袋),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其他污染物问题
 
  (一)山东胜利油田胜大超市有限公司胜利花苑中心店销售的标称为青岛晨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鱼片(生产日期/批号:2023/11/1,规格型号:100g/袋),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泰安市岱岳区道朗镇宇玥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临朐县丰炀鲜烧烤城使用的餐碟,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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