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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度“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7-10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84

山东食品网讯

为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保障高品质生活上取得新突破,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4个重点领域的违法行为,加强典型案例曝光,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护航“两个强省”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年度第二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莱州市第一中学第六餐厅未履行查验供货者资质义务案
 
  2023年12月19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州市第一中学第六餐厅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8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例行监督检查中,发现莱州市第一中学第六餐厅对在现场出现的食品原材料虽然能说出供应商,但对部分食品原料的供应商提供不出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索证索票是经营者向供货方索要相关证件、票据、合格证明等的简称,是经营者对其经营商品的来源及是否合格的一种说明。索证索票不仅仅是保护经营者自身的有力武器,同时更是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的一道重要屏障。本案当事人为学校食堂,更应该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本次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给予警示作用,落实购进货物查验义务,从源头上保护校园食品安全。
 
  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市芝罘区新阳光托育服务有限公司食品未按规定留样案
 
  2024年6月15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市芝罘区新阳光托育服务有限公司食品未按规定留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5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食堂未对当天制作的食品进行留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学生是国家未来的希望。保障在校中小学生及幼儿园儿童的食品安全,关乎到每一个孩子身心的健康,关乎到每一个家庭稳定,关乎到社会的和谐发展。大力加强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的监管整治力度,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是我们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所在。
 
  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王某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产品案
 
  2024年6月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某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没收涉案物品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1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村镇集市猪肉摊点进行联合检查的过程中,发现王某某经营的生鲜猪肉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猪肉作为餐桌上重要的食品,它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作为猪肉经营者采购时应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完整资质票据,杜绝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的情况发生。同时,也提醒消费者购买猪肉时选择合法合规经过检疫的猪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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